朝审

拼音:cháo shěn
繁体字:朝審 ,是否常用:否

基本解释

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尚未执行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网络解释

朝审

朝审是明清时对于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清代继承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
朝审的结果一般分为情真、可矜、可疑、有词(明朝)或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清朝)等类,情真/情实类需奏请皇帝裁决才可执行死刑,并且每年都会有不予勾决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为流放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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