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拼音:dū chá yuàn
是否常用:是

基本解释

都察院 dūucháyuàn

[the central conerol organization in Ming,Qing dynasties] 明清时的中央监察机构

网络解释

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热审,还监督百官
作为清监制度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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