𡚤篆书

𡚤

拼音:bì ,部首:亣(大)
卷号:卷十,反切:平祕切

𡚤异体字

𡚤

𡚤說文解字

𡚤

𡚤說文解字小篆

壯大也。从三大三目。二目爲𥆞,三目爲𡚤,益大也。一曰迫也。讀若《易》虙羲氏。《詩》曰:「不醉而怒謂之𡚤。」

𡚤說文解字注

𡚤說文解字注小篆

壯大也。从三大三目。

段注:會意。

二目爲𡚇。

段注:𡚇各本作𥆞。誤。今正。

三目爲𡚤。益大也。

段注:說會意之恉。張衡,左思賦皆用奰㞒字。而譌作贔屓。俗書之不正如此。㞒見《尸部》。臥息也。許器反。

一曰迫也。

段注:別一義。

讀若易虙羲氏。

段注:今《易・𣪠辭》作包犠氏。孟氏,京氏作伏戲。許作虙義。鄭大⺊注,應氏《風俗通》同。虙古音讀如密。奰古音同。今音平祕切。

詩曰:不醉而怒謂之奰。

段注:《大雅・蕩》曰:內奰于中國。《毛傳》曰:不醉而怒謂之奰。於壯義,迫義皆近。不言詩傳曰者,猶書曰仁覆閔下則偁旻天。不言書傳。易曰地可觀者莫可觀於木,易曰井者法也。不言《易・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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