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判几年

死缓的全称为“**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死缓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终身的附加刑改为**3年以上十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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