𥷚篆书

𥷚

拼音:jū ,部首:㚔(幸)
卷号:卷十,反切:居六切

𥷚异体字

𥷤 鞫 𥲩 𥱩 𥰬

𥷚說文解字

𥷤

𥷚說文解字小篆

窮治罪人也。从㚔从人从言,竹聲。

𥲩

𥷚說文解字小篆

或省言。

𥷚說文解字注

𥷚說文解字注小篆

竆治辠人也。

段注:治各本作理。唐人所改也。今依篇,韵正。辠各本作罪。今依《廣韵》正。《文王世子》注曰:讀書論法曰鞠。《正義》云:讀書,讀囚人之所犯罪狀之書。用法,謂以法律平斷其罪。《周禮・小司寇》:讀書用法。先鄭云:如今讀鞫巳乃論之。《漢書》功臣侯表。坐鞠獄不實。如淳云:鞠者,以其辭決罪也。張湯傳。訊鞫論報。張晏云:鞫,一吏爲讀狀論其報行也。《㓝法志》:遣廷史與郡鞫獄。如淳云:以囚辭決獄爲鞫。謂疑獄也。【按】鞫者,俗𥷚字。譌作鞠。古言鞫。今言供。語之轉也。今法具犯人口供於前。具勘語擬罪於後。卽周之讀書用法。漢之以辭決罪也。鞫與竆一語之轉。故以竆治罪人釋鞫。引申爲凡竆之偁。《谷風》,南山,《小弁》傳曰:竆也。《公劉》傳曰:究也。《節南山》傳曰:盈也。究,盈亦窹之意。蓼莪傳曰:養也。養與竆相反而成。如亂可訓治。徂可訓存。苦可訓快。若《采芑》傳曰:鞫,告也。此則謂鞫卽告之叚借字。《文王世子》:告於甸人。亦是叚告爲鞫也。

从㚔人言

段注:會意。㚔人言者,犯罪人之言也。

竹聲。

段注:居六切。三部。【按】此字隷作鞫。《經典》從之。俗多改爲鞠。大誤。

𥷚說文解字注小篆

或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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