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篆书

拼音:chǐ chě ,部首:尺
卷号:卷八,反切:昌石切

尺說文解字

尺說文解字小篆

十寸也。人手十分動脈爲寸口。十寸爲尺。尺,所以指尺䂓榘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爲法。凡尺之屬皆从尺。

尺說文解字注

尺說文解字注小篆

十寸也。

段注:寸,十分也。《禾部》曰:十髮爲程。一程爲分。十分爲寸。又曰:律數十二。十二禾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漢志》曰: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十爲丈。十丈爲引。而五度審矣。

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

段注:《寸部》下亦曰:人手卻一寸動𧖴謂之寸口。鄭注《周禮》曰:脈之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疏云:陽明在大拇指本骨之高處與弟二指閒。寸口者,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是也。【按】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卻者,𢇛也。𢇛者,拓也。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是曰寸口。凡寸之度取象於此。

十寸爲

段注:十其長是爲

段注:逗。

所㠯指規榘事也。

段注:當作指𢇛。聲之誤也。指𢇛猶標目也。用規榘之事。非不足以爲程度。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漢志》曰:寸者,忖也。者,蒦也。𢇛蒦三字同韵。

从尸。

段注:主也。

从乙。

段注:會意。昌石切。古音在五部。古書亦借赤爲之。毛晃曰:宋時案牘如此。

乙,

段注:逗。

所識也。

段注: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輒乙其處。題識之意也。以榘記識所度,故從乙。

周制。寸咫尋常仞諸度量。皆㠯人之體爲法。

段注:寸法人寸口。起於寸。咫法中婦人手。尋八也。法人㒳臂之長。常倍尋。或曰:常當作丈。周制,八寸爲。十爲丈。人長八,故曰丈夫。《人部》曰:仞,伸臂一尋也。是仞尋無二。而此尋仞並舉。疑許主七曰仞之說。《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非許原文。說詳《人部》。

之屬皆从

0
纠错

猜你喜欢

尺说文解字 尺说文解字注 问答乎
m.wenda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