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拼音:píng yú
繁体字:平餘 ,是否常用:否

基本解释

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部分一般来源赋税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称随平陋规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馀归地方。乾隆元年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养廉"。乾隆二年,四川省火耗羡馀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馀,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

网络解释

平余

平余亦称“余平”。清代地方财政在上缴正项钱粮时额外解给户部的银两。平余属于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时,每1000两随解平余银25两,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户部用平余银弥补巨额亏空。其后,平余银一半归户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为“养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抚硕色奏请耗羡之外,每100两提解0.6两归公,以充各衙门之用,名曰平余。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实际上明去暗存,且视同正款,终清之世,究未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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