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拼音:miǎn yì fǎ
是否常用:否

基本解释

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人代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募役法"。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网络解释

免役法

免役法又名“募役法”,“雇役法”,是宋代王安石新法之一。免役法是对宋初定的的差役法的改革,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为当役交纳役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起初规定乡村中服差役的上三户纳役钱 , 四、五等户不纳役钱。但推行不久,就改变诏令,规定乡村上 户和下户需要纳役钱, 而且不再依户等的高下, 而是按各地税钱、家业钱划分乡村主户户等 的财产标准, 均摊役钱。最后免役钱逐渐为国财政中的一笔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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