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

拼音:lù shì
繁体字:錄事 ,是否常用:是

基本解释

录事 lùshì

[copyist;an office clerk] 旧时政机关中管记录缮写小吏

郡录事骇之。——明· 高启《书博鸡者事》

详细解释

录事  lù shì  ㄌㄨˋ ㄕˋ  

职官名。旧时官署缮写文件官员

唐代科举考试同年及第聚会,便请一人为录事,主持宴席间的应酬事务最初状元担任,后多改以妓女充任

网络解释

录事

录事:汉语词汇
录事:中国代官

录事 (汉语词汇)

1.指 民国官府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低级职员
老舍《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2. 唐 代 曲江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相见后,便请一人録事,其馀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
3.称会饮执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唐·元稹《黄明府诗》序:“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録事。曾於 窦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见妓称‘録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録事也。 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 ,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
5.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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