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释
清代对
匠户征收的代役金。
网络解释
匠班银
《明
会典·
工匠二》:“
成化二
十一年奏准,
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
六钱到部,
随即批放。不愿者
仍旧当班。”这是
明代规定轮
班匠可以缴银代役。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列为
定制。清代才有匠班银的
名称,《
清会典》卷
一七列举“户别”中,在“匠户”xia
*注云:“原编
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
供役,嗣
改为按户征银解京代班,曰匠班银。后各省
渐次摊丁入
地征收,惟于《
赋役全书》仍存其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