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标

国有企业招标的交易申请制度如下:

1、招投人必须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公司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在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复论证可行性后,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3、政府代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层讨论通过方可实施,重大项目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国有企业招标的中标公示制度如下:

1、公司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公司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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