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化

1、普通程序不能转为简易程序,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可通过裁定将简易程序可转为普通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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