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一)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顺序及争议解决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上述4类人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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