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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