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即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价值总量平衡,国民经济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基本要求即三个“法定”:调控主体资格法定、宏观调控权力法定、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即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利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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