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关于以物抵债的适用

以物低债是债权人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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